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监管维修流程,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河南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南大学关于优化招标与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立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所有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维修”项目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设施等在其使用功能受损时的维护、保养、修理等恢复工作;“改造”项目是指当其功能受限或需要提升使用功能时所进行的的修缮、装饰工作。
第三条 总务处是学校维修改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日常管理单位为申报单位。因办公、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工作需要进行维修改造时,申报单位应向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维修改造的内容、概算、技术要求(必要时提供设计图纸)及资金来源等。
第四条 申报单位向总务处申报的项目,应是经费已得到落实的项目。经费应包括该项目论证、设计、造价、监理、施工等各项费用。经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下达给总务处的工程项目由总务处具体承办(含学校临时下达给总务处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总务处在收到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后,安排专人与申报单位对接,并签署《河南大学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告知书》,指导其对所报的方案及技术要求进一步优化。复杂项目可由总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申报单位提供的方案应由专业公司勘查现场后编制,最终施工方案由申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并报总务处。
第三章 招标实施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经总务处审批同意后,进行政府采购申报。1—50万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登陆招标办网站中的《河南大学政府采购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50万以上项目,申报单位可在招标办网站自行下载政府采购申报表进行纸质申报。
第七条 政府采购申报完成后,总务处将根据项目金额大小进行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1-20万元项目,由总务处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招标控制价(造价咨询费由申报单位办理),20万元以上项目,由总务处、审计处进行双委托(造价咨询费由申报单位办理),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总务处将发包内容、技术要求和招标控制价一并移交至招标办,由招标办组织进行招标工作。招标项目原则上不设暂列金额,确需设置的,要严控暂列金额的额度,在施工中要规范使用。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九条 招标完成后,申报单位按照国资办网站上发布的合同文本起草项目合同,报总务处审核后办理合同会签手续(合同会签表可在国资办网站自行下载)。经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下达给总务处的工程项目由总务处具体承办合同会签手续(含学校临时下达给总务处的工程项目)。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提交开工申请,经总务处审核批准后进场施工。施工现场日常管理和现场协调工作由申报单位负责,总务处安排专人督促、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申报单位或总务处可以委托专业监理(监理单位从招标办建立的监理商家库中抽取),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全过程监督工程质量(含对监理人员的监督)。对于隐蔽工程及关键环节,施工单位需提前通知,经总务处检查、签字认可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部门共同参加),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未设暂列金额的,施工过程中不允许变更,谁变更谁负责。工程项目设有暂列金额的,在施工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必须事先征得总务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跟踪审计项目,审计部门共同参加),变更额度不应超出暂列金额。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因申报单位原因需要延期的,需提前向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若是施工方无故(不可抗拒因素情况除外)拖延工期,将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用水用电(费用自理)及车辆进出等相关手续,由申报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所有项目完工后实行三级验收,即:施工单位工程结束后,首先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报申报单位初验,申报单位初验合格后向总务处书面申请正式验收,总务处收到申报单位验收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正式验收。属于跟踪审计的项目,由总务处通知审计处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河南大学总务处工程验收报告》。
第七章 工程款支付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按照合同内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付款手续,《付款会签表》在财务处网站自行下载。经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下达给总务处的工程项目由总务处承办会签事宜(含学校临时下达给总务处的工程项目)。
第八章 工程审计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提供全套竣工资料,并根据总务处、申报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内容编制竣工结算,送交总务处初审,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总务处完成初审后,将初审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和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根据三方认可的初审结果编制工程结算书并加盖公章,报经申报单位、总务处核准,由总务处出具初审报告一并将工程结算书送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九章 工程质保
第二十条 维修改造项目的质保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质保期内若有质量问题,申报单位直接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或维修不力的,校方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可在质保金中直接予以扣除;由于施工单位质量缺陷引起的连带事故,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连带事故所带来的相应费用。
第二十一条 质保期满后,施工单位履行了保修职责,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方提出质保金支付申请,经申报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后,总务处方可为施工单位办理质保金支付手续。
附件1:《河南大学总务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告知书》
附件2:《开工报告》
附件3:《河南大学总务处工程验收报告》
河南大学总务处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