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20〕243号
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教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教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 南 大 学
2020年11月23日
河南大学教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满足教职工对美好生活需要,增强教职工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创建安全、整洁、和谐、文明的小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大学教职工家属区(以下简称小区)指由学校组织建设、教职工认购的非个人完全产权住房组成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各家属区的物业管理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属区实际情况,选择市场化物业管理、业主自治管理和社区保障性物业管理等模式开展物业管理与服务。家属区物业管理模式的选择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自身实际情况和业主意愿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对于有电梯、强弱电、供水二次加压设备、消防管网与设备等技术密集型设备的家属区,应采取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以购买服务的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专业的物业服务管理。对于没有技术密集型设备、主要以劳动密集型工种开展物业服务的家属区,可采取自治管理和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由于历史原因,自建成投入使用以来由属地社区开展保障性物业管理的家属区,可沿用社区保障性物业管理,积极推进自治管理或市场化物业管理。
第五条 各家属区应逐步有序在2020年底左右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不断创新服务机制,引入服务机构,加大服务供给,加强物业服务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教职工家属区的宜居度,不断创建家属区的美好人居环境。
第二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各家属区业主委员会由本小区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成立由各楼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到属地社区办事处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各家属区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换届时,由学校工会和总务处等部门牵头成立筹备组,召集业主代表,研究制定选举或换届工作方案、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等。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的利益,反映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对小区全体业主负责;根据所选择的物业管理模式,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义务。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展物业服务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家属区实际情况选择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模式,遴选物业服务企业,报请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学校房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家属区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由物业服务人负责;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学校房管部门保留指导业主委员会并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义务的权利。
第十条 学校鼓励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收费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入驻开展服务后,物业服务企业会同业主委员会,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相应的门卫与治安管理规定、卫生管理规定、绿化管理规定、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消防管理规定等。
第三章 家属区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三条 教职工应自觉维护家属区文明、和谐的环境,遵守学校和家属区制定的相关规定,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教育好家属子女,履行相应的小区义务,自觉抵制在家属区出现的不文明行为。如将住房出租,出租合同中应约定租户在租住期间遵守学校和家属区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小区义务,自觉抵制在家属区出现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 教职工物业服务补贴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河南省相关政策执行,每月发放到个人工资卡中,教职工应将其专款用于支付家属区住房物业费。教职工因家属区住房纠纷及逾期不支付或拖欠物业费等问题、违反学校住房各项政策规定、影响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或造成不良影响等的,停发当事人物业服务补贴直至当事人消除影响、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教职工及其家属子女或租户侵占家属区公共财产、公共区域,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等,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退还财产或照价赔偿外,取消教职工本人6个月物业服务补贴。
第十六条 严禁封堵消防通道,封堵消防通道等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教职工家属区抢占住房、乱停乱放、私搭乱建、私自种植、不牵狗绳等不文明养殖行为或出现其他违反市政城建管理、消防管理要求和规定的违规行为,经劝阻教育不改的,自发生不文明行为之日起停发当事人物业服务补贴直至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前款各项规定影响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或造成不良影响等的,同时按照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相关文件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出台有关物业管理的新法律法规等的,本办法自动修改与国家规定相一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