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8〕469号
河 南 大 学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教学与科研单位公用房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河南大学教学与科研单位公用房
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优化公用房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大学教学与科研单位公用房是指产权归属河南大学、由各学院(含公共教学单位)和独立建制科研机构管理和使用的公用房。
第三条 河南大学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校公用房管理使用工作。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 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校长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总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研究生院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务处。
第四条 学校对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零起点收费”的管理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每学年普查核定一次各单位公用房使用面积和用途,每学年按12个月计算,暂按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学院(含公共教学单位)和独立建制科研机构收取公用房资源有偿使用费。
各单位公用房所指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和洗手间等公共面积与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等的面积。学校不允许各单位私自改造公用房公共空间,如确需改造,需根据消防等管理规定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 各学院(含公共教学单位)和独立建制科研机构管理和使用的公共教学用房和专项教学用房,由本单位申报、教务部门审核后报河南大学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不收取公用房使用费。
各学院(含公共教学单位)和独立建制科研机构管理和使用的公共教学用房指承担教学任务,纳入学校统一排课使用的公共教室、实验室。
专项教学用房指艺术、体育类等相关专业使用的教学用房,如琴房、舞蹈室、画室、室内运动场、绘图设计室、播音室和视听室等。
第六条 除公共教学用房和专项教学用房外,学院(含公共教学单位)和独立建制科研机构管理和使用的公用房均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 学校设立公用房有偿使用补助资金,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补助办法按《河南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5〕54号)核定面积核拨经费(公共教学用房和专项教学用房面积除外),核拨经费标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公用房资源有偿使用费每年结算一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出具结算扣费明细,从各学院(含公共教学单位)和独立建制科研机构核拨经费中扣缴。不足部分经学院确认从其相关经费中扣除;结余部分可优先用于改善教学科研用房条件。
第八条 提倡鼓励各学院(含公共教学单位)和独立建制科研机构建立公共共享平台开展教学与科研工作,并结合实际建立相应规章制度,提高公用房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学院(含公共教学单位)和独立建制科研机构应按照党政及教研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和办公辅助用房四部分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本单位的用房结构,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及时对用房结构进行内部调整,本着节约共享的原则使用公用房,发挥公用房资源的最大效益。做好本单位公用房的日常检查、维护等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公用房管理制度,并向河南大学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 学校对收取的公用房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专项管理,优先用于改善学校教学科研用房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机关和直属机构管理和使用的公用房有偿使用办法参照学院和独立建制科研机构的公用房有偿使用办法执行,同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将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以往公用房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大学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