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5〕26号
河 南 大 学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早期建筑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
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河南大学早期建筑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早期建筑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早期建筑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保持尊重早期建筑原有历史风貌。
第三条 早期建筑保护管理的意义:早期建筑是我校教育文化的物质载体、是文脉传承的精神象征;是我校办学理念的体现、是学风教风建设的特定组成部分。
第二章 保护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早期建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2006〕19号文“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规定的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共计十六栋单体建筑;豫政〔2008〕36号文“河南省第五批文物保护单位”中规定的河南贡院碑和“开封市文物公园局、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公布开封市城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公告”(参见2012年1月13日《开封日报》6版)中规定的7栋不可移动文物建筑。具体如下: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大礼堂(始建于1931年),建筑面积约4687平方米。
2.南大门(始建于1936年),占地面积约114.5平方米。
3.六号楼(始建于1915年),建筑面积约2122.92平方米。
4.七号楼(1921年竣工),建筑面积约4113.18平方米。
5.东西斋十二房(建于1921年—1952年之间),每栋建筑面积约552.48平方米。
(二)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河南贡院碑:一通为《改建河南贡院记》,立于清雍正十年(1732年);另一通为《重修河南贡院记》,立于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
(三)开封市文物公园局、开封市城乡规划局挂牌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筑:
1.八号楼(建于1951-1953年),建筑面积约1704平方米。
2.九号楼(建于1954-1959年),建筑面积约4080平方米。
3.十号楼(建于1954-1955年),建筑面积约10590平方米。
4.小礼堂(建于1936年-1938年),建筑面积约483平方米。
5.一号楼(1951年7月设计),建筑面积约2990平方米。
6.东西工字楼(建于 1949 - 1950 年),建筑面积约 2374平方米。
7.学五楼,建筑面积约3131平方米。
第五条 根据原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文物管理局豫文物〔2004〕330号《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保护范围为:自大礼堂后墙向北扩10米与铁塔保护范围相连接,东十斋房东墙一线向东外扩100米,西二斋房西墙一线向西外扩100米,南大门外墙向南扩50米至明伦街。
根据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的建筑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公布的河南欧美留学预备学校旧址保护建设控制地带为:自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保护范围边界向北、东、西分别与铁塔、开封城墙、龙亭建设控制地带相连接,向南外扩100米。
第六条 根据河南省文物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豫文物〔2014〕316号《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河南贡院碑保护范围为:自重修贡院碑碑亭边沿向东外扩50米,西外扩70米,向南外扩60米,向北外扩50米。
根据河南贡院碑的建筑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河南省文物局公布的河南河南贡院碑保护建设控制地带为:自保护范围边界向四周分别与铁塔、欧美留学预备学校旧址的建设控制地带相连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成立河南大学文物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非常设议事机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校长、主管早期建筑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担任。委员会下设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保办,为常设专职机构)。
第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在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全面负责早期建筑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制定早期建筑保护管理的总体规划,处理早期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急预案的制订与组织实施。
(三)对在早期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或违反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做出奖励或处罚的决定。
(四)审定与早期建筑保护管理有关的重大经费开支情况,负责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文保办的职责:
(一)在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负责早期建筑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拟订与早期建筑保护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编制与早期建筑保护管理相关的年度工作计划,配合财务、审计等部门完成相关经费预决算的编制和申报。
(四)负责建立健全早期建筑保护管理记录档案的工作制度,相关档案材料形成的指导工作。
(五)参与早期建筑维护和修缮工程相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上级领导、专家的考察接待以及专家组的协调联络;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文物保护管理的培训、年度考核。
(七)配合政府、学校各级安全保卫部门完成各早期建筑使用责任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情况的检查、监督。
(八)结合文物遗产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早期建筑保护管理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组织早期建筑保护管理与再利用的研究工作。
(十)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条 对各级政府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早期建筑所设立的保护标志,应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污损、破坏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和早期建筑视为一体,破坏保护标志就是破坏早期建筑。
第十一条 建立并逐步完善早期建筑保护管理记录档案,记录档案包括对早期建筑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
第十二条 早期建筑的使用单位是其相应的“责任单位”。相关使用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早期建筑的安全使用。
(一)加强对所属师生员工有关早期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自觉接受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做好所使用早期建筑的保护和保养等工作。
(二)各“责任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值班人员、保卫人员,对其所使用的早期建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及时向委员会报告安全检查情况。发现损坏或有损坏隐患的,须及时上报文保办,由文保办依程序开展维护和修缮等工作。
(三)不得改变早期建筑的原貌,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拆除早期建筑及其附属物,不得擅自进行早期建筑的装修、修缮工程。不得在早期建筑内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腐蚀性等危及其安全的物品。
第十三条 对拆除、污损、破坏早期建筑及其保护标志的行为,对破坏早期建筑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格局、景观、历史风貌的行为,各单位及其所属师生员工均有责任与义务及时制止并举报。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大礼堂举办大型活动的,需持书面申请报学校党政办公室批准,文保办、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到教室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使用手续。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大礼堂使用的管理规定》的要求,安排安全、消防责任人员到岗,开启消防监控设备,做到责任到人,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及团体利用我校早期建筑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须经委员会审查并批准,文保办配合保卫处落实安全、消防方案后方可实施。活动期间要接受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为明确“责任单位”,六号楼、七号楼及东西各斋房原则上仅安排一个单位使用。使用单位需与文保办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
第十七条 为确保安全、减少隐患,早期建筑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须保持消防通道通畅。早期建筑原则上不安排涉及学生较多的单位使用,不安排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使用。严禁在早期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或从事文印等各类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为确保消防安全,早期建筑的使用单位,须严格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其行政负责人,即为该早期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单位需与保卫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报文保办备案。相关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并自觉接受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早期建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精神,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入内,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早期建筑内使用。在重点要害场所,配备灭火设备,有条件的应安装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 早期建筑的使用单位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视情况配备两名或以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做到平时能防火,灾时能扑救。
第二十一条 早期建筑的使用单位,安装空调或其它大功率电器设备的,须经保卫处和文保办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早期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汇报会,听取各使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时,文保办配合保卫处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第六章 保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早期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早期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专项保护经费,鼓励国内外个人和团体自愿捐资赞助,建立“早期建筑保护基金”,用于早期建筑保护管理事业的发展。
(三)保护经费和基金的使用:
1.用于早期建筑的规划、保护和安全、消防等工作。
2.经委员会批准后,可用于早期建筑有关的调查、科研、宣传、征集、出版、奖励等。
3.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乱列项目开支行为。
第七章 维护修缮
第二十四条 早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包括:早期建筑本体修缮、附属物保护、保护性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文化部发布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负责早期建筑维护和修缮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指导并监督与维护和修缮工作有关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落实;负责重大维护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决定、重大经费开支的审定;负责国家有关部门专项保护经费和地方配套经费拨付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文保办负责编制年度维护和修缮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参与维护和修缮工程项目申报,规划、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和所需经费预算的编制申报;参与维护和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组织相关评估验收工作;负责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承担早期建筑保护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早期建筑任何形式的维护和修缮,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护并延续早期建筑的文化基因及历史信息。
第二十九条 我校早期建筑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须符合文物建设的控制要求、建筑高度、体量、色调、风格,不得破坏我校早期建筑的历史风貌。
第八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条 河南大学早期建筑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建筑价值、科学价值,是宝贵的文化遗产,是河南大学的骄傲。各单位及所属师生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早期建筑的保护、管理、利用工作,使我校早期建筑焕发新的生命力。
(一)全校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所属师生员工学习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贯彻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文物保护意识、文物守法意识,发动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我校早期建筑保护管理有关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学校宣传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河南大学早期建筑的悠久历史和其承载的厚重文化,如开设与早期建筑保护管理有关的专题讲座,编写拍摄有关的宣传资料,建立河南大学早期建筑保护管理的宣传网页等。
第九章 奖励惩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贡献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其本办法的规定,工作认真负责,多年来未发生事故的。
(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避免事故发生,对早期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做出卓著成绩的。
(三)为保护早期建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早期建筑面临人为破坏危险,抢救保护有功的。
(四)对早期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被委员会采纳的。
(五)在早期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相应科学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其他重要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至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一)违反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改变早期建筑物原状,私自拆毁、拆卸和私自出售早期建筑物构件的。
(二)拆除、污损、破坏早期建筑及其保护标志的。
(三)使用单位值班人员、保卫人员、消防管理人员不坚持原则,发现重大问题不请示汇报,造成事故的。
(四)因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对重大隐患不整改,造成事故的。
(五)在早期建筑维护修缮工作开展和保护经费、基金使用等方面,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大学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办:总务处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