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5〕54号
河 南 大 学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节约办学资源,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大学公用房是指产权归属河南大学所有的各类用房、场地及其附属配套建筑(家属住宅房除外)。分为机关部(处)用房、学院(含公共教学单位)用房、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用房、后勤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及商业用房。
第三条 成立河南大学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社科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审定学校公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定各单位公用房核算定额,审批各单位提出的公用房使用申请,审批公用房整体规划及调整方案,对违规使用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总务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校属各单位均为使用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学校对公用房实行分类核定、定额分配、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总务处会同相关单位核定各单位公房定额面积、超定额面积及缺额面积。各单位原则上在定额面积范围内调配使用本单位公房,超定额面积经领导小组批准留用的,须缴纳有偿使用费;面积存在缺额的,学校依据房源情况,逐步调整或发放补贴。
第六条 各单位公用房所指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厕所等公共面积和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等的面积。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七条 纳入公房定额分配管理的单位应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的机构。无编制单位原则上不安排用房,确需安排的,用房单位应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纳入公房定额分配管理的单位,超定额的用房应交回学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保留的,应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并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各单位所使用的公用房需要调整的,应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学校新建或改扩建的各类建筑物竣工后,总务处会同基建处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接验收,对接收后的建筑,总务处将根据学校整体规划提出分配和调整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用房调整时,迁出单位需与总务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公用房应加强维护和管理,提高公用房的完好率。未经领导小组批准擅自改造、扩建的,总务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确需改造、扩建的,应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按程序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为保持学校公共用房及室内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未经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学校公用房举办各类学习班、培训班等。
第十三条 为避免公用房资源的浪费,凡闲置半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十四条 教职工在办理离职、调动及离退休时,其使用的公用房须交回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签章确认,否则不予办理手续。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纳入公房定额分配管理的单位需在财务处设立专项经费帐户,用于有偿使用费的汇集、划收及返还。各单位缴纳有偿使用费的来源包括科研经费、创收返还等。
第十六条 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每三年核定纳入公房定额分配管理单位的公房定额面积、超定额面积及相应的有偿使用费、补贴及返还,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向各单位发放缴费、补贴及返还通知单,同时送达财务处。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收到缴费通知单后,应及时将有偿使用费拨入其专项经费帐户,财务处负责划收;逾期未缴纳的,按每日0.2%加收滞纳金,逾期3个月未缴纳的,收回超定额用房;对需要补贴及返还的,财务处负责从所划收的有偿使用费中,将补贴及返还拨入相应单位的专项经费账户。
第十八条 对于自筹资金或引资建设的房产,超定额部分暂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未经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的使用性质进行出租、转租。否则将没收违规所得并处相应面积3倍的有偿使用费作为罚金;情节严重的,收回违规所涉及的公用房,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规侵占公用房的责令限期迁出,侵占期间处相应面积3倍的有偿使用费作为罚金。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由总务处提交领导小组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校区党群机构、行政机构、学院含公共教学机构、独立建制科研机构、直属机构。附属机构可参照本办法,依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大学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试运行期一年,期满后正式生效。
附件:1.河南大学机关部处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2.河南大学学院(含公共教学单位)公房定额管理实
施细则
3.河南大学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4.河南大学后勤服务用房、产业及商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河南大学机关部处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机关部(处)用房是指学校各机关部(处)使用的房屋,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办公辅助用房以及专项业务用房。学校根据各单位在职在岗人数核算定额面积。
第二条 机关部(处)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J1、办公辅助用房J2(办公辅助用房包括:计算机房、资料室、档案室、接待室及其它辅助用房)以及专项业务用房,其中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办公辅助用房面积两项指标列入公房定额核算。对专项业务用房按实际用房情况进行登记并单独核定。
第三条 定额面积核算标准
(一)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J1标准:
按人员职务折算后的在职在岗人数,每人6㎡核定。
折合在职人数=正处级人数×3+副处级人数×2+科级以下人数×1
该面积标准仅用于核算,不作为各类人员行政办公用房实际配置标准,实际配置时参照校办发〔2014〕35号《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知》执行,兼职人员用房不得重复计算。
(二)办公辅助用房定额面积J2标准:
按在职在岗人数,每人4㎡核定。
第四条 因业务需要跨多校区办公的单位,可提出申请,由总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在各校区用房予以综合考虑。
第五条 图书馆、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档案馆、校医院、出版编辑机构等直属或附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行政办公用房、办公辅助用房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条 定额面积、超定额面积、缺额面积(单位为:㎡)
1.定额面积=J1+J2
2.超定额面积=实际使用面积-定额面积
3.缺额面积=定额面积-实际使用面积
第七条 用房单位超过用房定额标准的,年有偿使用费计算方法(超定额面积单位为:㎡)。
(一)超定额面积小于等于100㎡的计算方法
年有偿使用费=超定额面积×120元/㎡
(二)超定额面积大于100㎡的计算方法
年有偿使用费=超定额面积×INT(超定额面积/100㎡)×120元/㎡
第八条 用房单位未达到用房定额标准的,年补贴费计算方法(缺额面积单位为:㎡)。
(一)缺额面积小于等于100㎡的计算方法
年补贴费=缺额面积×120元/㎡
(二)缺额面积大于100㎡的计算方法
年补贴费=缺额面积×INT(缺额面积/100㎡)×120元/㎡。
附件2
河南大学学院(含公共教学单位)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院含公共教学单位用房是指学院含公共教学单位使用的房屋,包括党政及教研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综合用房、专项教学用房、专项资料用房等。学校根据各单位在职在岗人数、学生人数、学科差异等因素统筹核算其定额面积。
第二条 各学院用房包括:党政及教研用房(含党政管理人员用房、教师教研用房)J1、教学实验用房J2、科研用房J3、综合用房J4、专项教学用房、专项资料用房(专项教学用房是指艺术、体育类专业所使用的教学用房,例如琴房、舞蹈室、画室、室内运动场等,专项资料用房是指文史专业所使用的各类资料保存用房)。学校对专项教学用房、专项资料用房按实际用房情况进行登记并单独核定。
第三条 定额面积核算标准
(一)党政及教研用房定额面积J1标准:
党政及教研用房定额面积按以下两项之和核定
1.基本面积:按在职在岗人数,每人按照9㎡核定。
2.高层次人才补贴面积:第一层次每人补贴36㎡(包括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长江学者);第二层次每人补贴27㎡(包括中原学者、河南省“百人计划”入选者及河南省特聘教授);第三层次每人补贴18㎡(包括河南大学黄河学者及校特聘教授)。
3.该面积标准仅用于核算,不作为各类人员用房实际配置标准,党政管理人员用房实际配置时参照《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知》(校办发〔2014〕35号)执行,教师教研用房由各单位自行调整,兼职人员用房不得重复计算。
(二)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J2标准:
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各实验室教学内容、各学科专业性质,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别给予核定。各学院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J2=实验课用房面积j1+全日制本科生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用房面积j2+大型仪器专用用房面积j3+各类标本陈列面积j4+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贴面积j5。
1.实验课用房面积j1标准:按各类实验室一学年承担的统招本科生教学任务量S(教学任务量=实验学时数×选修该实验学生数)与每㎡实验用房可承担各类实验人时数c之比的总和计算。核定公式为:j1=S1/c1+S2/c2+S3/c3,其中:S1、S2、S3是各类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量(人时数),c1、c2、c3是各类实验室每㎡承担教学任务量(人时数/㎡)。其中各变量的分类及其核定如下:
各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量S的分类及其核定(单位为:人时数)
各类实验室根据其承担的实验教学性质的分类:公共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各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量S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定,实验室承担教学任务量S的分类(表一)。
表一 实验室承担教学任务量S的分类(单位为:人时数)
S1 |
公共基础实验室教学任务量 |
S2 |
专业基础实验室教学任务量 |
S3 |
专业实验室教学任务量 |
(2)每㎡实验用房可承担各类实验教学人时数c的分类及其核定(单位为:人时数/㎡)
实验室按学科实验性质的分类:理工医科类实验室、计算机类实验室。每㎡实验用房可承担各类实验教学人时数,核定公式为:c=(x×y×z)/f。每㎡实验用房可承担各类实验教学人时数c,按照学科实验性质的分类(表二)。
表二 每㎡实验用房可承担各类实验教学人时数c的分类(单位为:人时数/㎡)
实验室分类 |
学时数/实验(x) |
每周实验个数(y) |
全年实验 周数(z) |
实验时生均用房(f) |
每平方教学任务量(c) c =(x×y×z)/f |
理工医科类公共基础 |
3 |
6 |
30 |
6 |
c1=90 |
理工医科类专业基础 |
3 |
5 |
24 |
6 |
c2=60 |
理工医科类专业 |
3 |
4 |
20 |
6 |
c3=40 |
计算机类公共基础 |
3 |
6 |
30 |
3 |
c1=180 |
计算机类专业基础 |
3 |
6 |
30 |
3 |
c2=180 |
计算机类专业 |
3 |
6 |
30 |
3 |
c3=180 |
2.全日制本科生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用房面积j2标准:按各类学生人数、在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用房中停留的时间,由教务处核定,核定公式为:j2=(1/8)×3×F1。其中:1/8代表一个学期,3为每生面积3 ㎡,F1为本学年进入实验室完成毕业设计的本科生人数。
3.大型仪器专用用房面积j3标准:大型仪器是指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分析测试类仪器设备,其专用用房面积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定,核定公式为:j3=大型仪器总值(万元)/1.67(万元/㎡)。
4.标本陈列面积j4标准:各类标本陈列面积j4按标本室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定。
5.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贴面积j5标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贴面积j5按示范中心的级别由教务处核定,补贴面积标准(表三)。
表三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贴面积标准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级别 |
补贴面积(㎡) |
国家级 |
200 |
省部级 |
100 |
校级 |
50 |
(三)科研用房定额面积J3标准:
1.拥有非独立建制人文社科研究机构的学院,科研用房面积J3=基本面积+补贴面积。
(1)基本面积:按研究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折算后的人数,每人3㎡核定。
折合人数=全日制硕士生人数×1+博士生人数×1.5+博士后人数×2。
(2)补贴面积:按研究机构级别由科研处(社科处)核定,补贴面积标准(表四)
表四 非独立建制人文社科研究机构科研用房补贴面积标准
研究机构级别 |
面积(㎡) |
国家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
200 |
省部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
100 |
厅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
50 |
校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所 |
40 |
2.拥有校级自然科学重点研究所、科研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学院科研用房面积J3,由科研处(社科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定,核定办法:校级自然科学重点研究所用房面积Y,按80㎡核定;再用科研实验室(工程中心)级别对应的实验操作面积Z(表五)、大型仪器专用用房面积z的总和与科研实验室(工程中心)级别对应的用房最低面积k(表六)进行比较;如Z+z大于k则J3=Z+z+Y,如Z+z小于k则J3=k+Y。
表五 科研实验室(工程中心)、自然科学重点研究所级别对应的实验操作面积Z
实验室(工程中心)级别 |
实验操作面积Z(㎡) |
国家重点实验室 |
1500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
1500 |
河南省重点实验室 |
400 |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 |
400 |
河南省高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 |
200 |
校级科研实验室 |
100 |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
1000 |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267 |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
267 |
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134 |
校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67 |
(2)大型仪器是指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分析测试类仪器设备,其专用用房面积z,核定公式为:z=大型仪器总值(万元)/1.67(万元/㎡),该面积不得与学院用于教学实验的大型仪器专用用房面积j3重复计算。
(3)科研实验室(工程中心)用房最低面积k标准(表六)
表六 科研实验室(工程中心)用房最低面积k标准
实验室(工程中心)级别 |
最低用房面积k(㎡) |
国家重点实验室 |
3000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
3000 |
河南省重点实验室 |
800 |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 |
800 |
河南省高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 |
400 |
校级科研实验室 |
200 |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
2000 |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534 |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
534 |
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268 |
校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134 |
(四)综合用房定额面积J4标准:
综合用房定额面积按以下两项之和核定,用于满足各学院资料室、会议室、学术交流、学生活动、科研人员及教师活动等需要:
1.基本面积:在职在岗人数小于50人(含50人)的单位,按50㎡核定;在职在岗人数大于50人小于100人(含100人)的单位,按100㎡核定;在职在岗人数大于100人的,按每人1㎡核定。
2.补助面积:按在校生数每人0.3㎡核定。
第四条 定额面积、超定额面积、缺额面积(单位为:㎡)
1.定额面积=J1+J2+J3+J4
2.超定额面积=实际使用面积-定额面积
3.缺额面积=定额面积-实际使用面积
第五条 用房单位超过用房定额标准的,年有偿使用费计算方法(超定额面积单位为:㎡)。
超定额面积小于等于100㎡的计算方法:年有偿使用费=超定额面积×240元/㎡
超定额面积大于100㎡的计算方法:年有偿使用费=超定额面积×INT(超定额面积/100㎡)×240元/㎡
第六条 用房单位未达到用房定额标准的,年补贴费计算办法(缺额面积单位为:㎡)。
缺额面积小于等于100㎡的计算方法:年补贴费=缺额面积×240元/㎡
缺额面积大于100㎡的计算方法:年补贴费=缺额面积×INT(缺额面积/100㎡)×240元/㎡。
附件3
河南大学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用房
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用房是指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使用的房屋,包括党政及科研人员基本工作用房J1、科研用房J2、综合用房等J3。学校根据各单位在职在岗人数、高层次人才人数、学生人数、科研机构级别等因素统筹核算其定额面积。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使用的科研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其定额内科研用房应缴纳有偿使用费,所缴有偿使用费由科研处(社科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予以适当返还。
第二条 定额面积核算标准
(一)党政及科研人员基本工作用房定额面积J1标准:
党政及科研人员基本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按以下两项之和核定
1.基本面积:按在职在岗人数,每人9㎡核定。
2.高层次人才补贴面积:第一层次每人补贴36㎡,包括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长江学者;第二层次每人补贴27㎡,包括中原学者、河南省“百人计划”入选者及河南省特聘教授;第三层次每人补贴18㎡,包括河南大学黄河学者及校特聘教授。
3.该面积标准仅用于核算,不作为各类人员用房实际配置标准,党政管理人员用房实际配置时参照校办发〔2014〕35号《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知》执行,科研人员基本工作用房由各单位自行调整,兼职人员用房不得重复计算。
(二)科研用房定额面积J2标准
1.人文社科研究机构,科研用房按研究机构级别由科研处(社科处)核定,科研用房面积J2标准(表七):
表七 人文社科研究机构科研用房面积J2标准
机构级别 |
面积(㎡) |
国家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
500 |
省部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
300 |
2.科研实验室(工程中心)科研用房面积J3,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定。核定办法:用科研实验室(工程中心)级别对应的实验操作面积Z(表五)、大型仪器专用用房面积z的总和与科研实验室(工程中心)级别对应的用房最低面积k(表六)进行比较,如Z+z大于k则J3=Z+z,如Z+z小于k则J3=k。其对应的面积及其核定如下:
(1)科研实验室(工程中心)级别对应的实验操作面积Z(表八)。
表八 科研实验室(工程中心)级别对应的实验操作面积Z
实验室(工程中心)级别 |
实验操作面积Z(㎡) |
国家重点实验室 |
1500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
1500 |
河南省重点实验室 |
400 |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 |
400 |
河南省高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 |
200 |
校级科研实验室 |
100 |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
1000 |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267 |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
267 |
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134 |
校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67 |
(2)大型仪器是指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分析测试类仪器设备,其专用用房面积z,核定公式为:z=大型仪器总值(万元)/1.67(万元/㎡)。
(3)科研实验室(工程中心)用房最低面积k标准(表九)
表九 科研实验室(工程中心)用房最低面积k标准
实验室(工程中心)级别 |
最低用房面积k(㎡) |
国家重点实验室 |
3000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
3000 |
河南省重点实验室 |
800 |
河南省工程实验室 |
800 |
河南省高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 |
400 |
校级科研实验室 |
200 |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
2000 |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534 |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
534 |
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268 |
校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134 |
(三)综合用房定额面积J3标准
综合用房定额面积按以下两项之和核定,用于满足各学院资料室、会议室、学术交流、学生活动、科研人员活动等需要:
1.基本面积:在职在岗人数小于50人(含50人)的单位,按50㎡核定;在职在岗人数大于50人小于100人(含100人)的单位,按100㎡核定;在职在岗人数大于100人的,按每人1㎡核定。
2.补助面积:按在校生数每人0.3㎡核定。
第三条 定额面积、超定额面积、缺额面积(单位为:㎡)
1.定额面积=J1+J2+J3
2.超定额面积=实际使用面积-定额面积
3.缺额面积=定额面积-实际使用面积
第四条 用房单位超过用房定额标准的,年有偿使用费计算方法(超定额面积单位为:㎡)。
(一)超定额面积小于等于100㎡的计算方法
年有偿使用费=超定额面积×240元/㎡
(二)超定额面积大于100㎡的计算方法
年有偿使用费=超定额面积×INT(超定额面积/100㎡)×240元/㎡
第五条 用房单位未达到用房定额标准的,年补贴费计算方法(缺额面积单位为:㎡)。
(一)缺额面积小于等于100㎡的计算方法
年补贴费=缺额面积×240元/㎡
(二)缺额面积大于100㎡的计算方法
年补贴费=缺额面积×INT(缺额面积/100㎡)×240元/㎡。
第六条 科研机构使用的科研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其定额内科研用房应缴纳有偿使用费,所缴有偿使用费由科研处(社科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予以适当返还,其年有偿使用费计算方法(科研用房定额内面积单位为:㎡)为:
科研用房定额内面积年有偿使用费=科研用房定额内面积×80元/㎡
附件4
河南大学后勤服务用房、产业及商业用房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后勤服务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基础设施用房、公益服务用房和经营服务用房四类;产业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各校内单位从事技术开发、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公用房;商业用房是指驻校服务单位或个人从事商业服务活动所使用的公用房。产业及商业用房,不纳入公房定额分配管理。用房单位须与学校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并缴纳租赁费、配套设施费,总务处作为房产租赁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对房产租赁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查认定,未经总务处审查认定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房产不得用于产业及商业目的的使用。
第二条 后勤服务办公用房是指学校批准设立的后勤服务单位为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的用房,如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微机室等用房;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参照“机关部(处)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超标交费;基础设施用房是指为保证学校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公用房,如变电所、水泵房、锅炉房、电梯、人防设施等;基础设施用房以现状为准免收有偿使用费。今后因事业发展确需增加面积的,由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并提出规划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经营服务用房是指校内单位或校内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所使用的公用房。经营服务用房参照《河南大学经营性房产收入上缴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9〕287号)管理;公益服务用房是指为全校教职工生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公用房,如大礼堂、浴池、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以及为保证上述用房发挥其功能的配套设施用房。公益服务用房按照国家相应规范控制其使用规模,免收有偿使用费,其用房面积由总务处负责按其所承担的服务任务量进行核定,超出面积按经营服务用房进行管理或另行分配。
第三条 产业用房经学校批准在本单位定额面积内开办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的,学校按50%的比例收取配套设施费。
第四条 商业用房承租单位应信守合同并按时交纳房产租赁费。对于拒交租金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用房。所交租金只是标准租金,未含修善费用。承租期间房屋(不含公共部分)修善费用由承租单位负担。承租单位因使用不当或维修不及时造成房屋、设施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主办:总务处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3月5日印发
河南大学总务处(后勤集团总公司)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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