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09〕287号
河 南 大 学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经营性房产收入上缴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河南大学经营性房产
收入上缴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校经营性房产管理,进一步提高经营性房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房产管理和《河南大学收入上缴和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4〕2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房产,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校内有关单位经营占用或租赁占用的房产。包括:
(一)经营占用的房产,即有关单位进行经营活动而占用学校产权的房产,包括出版社、接待服务中心、中州国际金明酒店、金明校区干训中心、明伦校区澡堂、金明校区澡堂、仁和公寓澡堂、静心公寓、明伦校区外教公寓等。
(二)租赁占用的房产,即学校房产的使用单位对外租赁而占用的房产,包括校医院门诊楼、病房楼、金明校区教育购物超市、明伦街门面房等各处门面房。
使用以上房产的单位(包括全供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第二条 经营单位使用的学校房产,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监督、管理经营性房产的使用,进行产权登记和有偿使用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经营占用学校房产收入上缴办法:
(一)出版社占用学校房产应上缴的租金,暂计入其每年向学校上缴利润的20%管理费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接待服务中心占用学校房产应上缴的租金,暂计入其每年向学校上缴的120万元管理费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中州国际金明酒店占用学校房产应上缴的租金,暂计入其每年向学校上缴的150万元管理费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金明校区干训中心占用学校房产应上缴的租金,暂计入其每年向学校上缴的50万元管理费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各校区澡堂占用学校房产应上缴的租金,因3年零租赁已到期,其租金暂计入其每年上缴学校的纯利润15万元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短期培训占用学校房产应上缴的租金,暂计入其每年上缴学校的该项培训收入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静心公寓是利用学校地产自筹资金建设的房产,其租金收入的30%上缴学校,70%划归经营单位使用。
(八)体育设施(包括东操场室内训练馆、综合训练房和体育场地)租金收入的60%上缴学校,40%划归经营单位使用。
(九)利用学生公寓闲置床位安排临时住宿的收入,50%上缴学校,50%划归经营单位使用。
第五条 各单位租赁占用学校房产收入上缴办法:
分布在各校区的商业用房,无论是否由学校投资,均属学校的固定资产,其房屋租赁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学校,各经营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其中:
(一)学校投资建设的商业用房,租金收入的60%上缴学校,40%划归经营单位使用。
(二)各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地产自筹资金建设的商业用房,其租金收入的30%上缴学校,70%划归经营单位使用。
第六条 经营单位使用学校房产必须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经营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审计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按照《河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会签审批后,由学校统一签订。采取“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 经营单位依照合同约定使用的学校房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转让或以房屋使用权对外联合经营,不得将学校房地产用于抵押、担保。
第八条 经营单位所用的水、电、气、暖等实行计量收费,由房产管理部门按市政府及学校有关规定全额收缴,并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第九条 房屋使用期间,因经营单位原因造成房屋及设施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由经营单位负责赔偿,维修造价和维修期间的租赁费用一并计入损失赔偿额。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出租学校房产或以房屋使用权对外联合经营的,学校将收回房屋。其租赁收入按私设“小金库”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学校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房产 收入 管理 办法 通知
主办:总务处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9年12月21 日印发